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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彭顯鈞/特稿
立法院該如何審查史無前例的兩岸協議,馬總統提出史無前例的主張與解釋,導致史無前例的爭議。然而,依據國會自主原則與法治主義精神,這件事如果是總統一個人說了算,更是憲政架構下的史無前例。
馬總統多次強調,兩岸協議「比照條約」,國會只能同意或否決,不能修改。問題是,兩岸協議不是條約,就算「長得像條約」,能不能「比照」,誰說了算?
翻開大法官會議第三二九號解釋文,直指兩岸之間訂定的協議,「因非本解釋所稱之國際書面協定,應否送請立法院審議,不在本件解釋之範圍」。
因此,國會該如何審查ECFA,能否「比照條約」,目前沒有任何法源依據,大法官會議也無相關解釋。依法治主義及權力分立原則,兩岸協議的屬性、定位、能否「比照條約」,不是總統或行政院長所能片面決定。
無法源、無慣例,國會該如何審查,依國會自主原則,應由國會決定,總統與行政部門不能對國會「說三道四」。
為呼應馬總統的「比照說」,陸委會主委賴幸媛多次公開「建議」立法院,「應該」如何審議ECFA,行政部門竟然如此大方對國會下指導棋。
行政部門不應該「指導」國會,行政部門更不能「審查」人民的公投案。這兩件事,馬政府都做了,做得毫不避諱,可見馬政府嚴重違背憲政主義精神,侵犯人民主權的惡劣。台灣不是總統制,總統與行政部門不能干預國會;台灣也不是帝王制,「比照條約」算不算數,不是馬總統說了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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